使用條款

1. 定義

“培力”指報價單或發票所示向客戶出售產品之培力 (香港) 健康產品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

“客戶”指培力報價單或發票所列之人士或法團。

“銷售合同”指培力向客戶出售產品和 / 或服務之合同,內中已包含本條款和條件。

2. 合同成立

2.1 培力接受客戶訂單後,銷售合同方告成立。客戶保證僅為其自己內部使用而購買,並非以轉售為目的。

2.2 出售之產品和 / 或提供之服務必須服從本條款和條件,而排除客戶規定或提出的任何其他條件和條款。客戶確認知悉本條款和條件之內容,並同意受其約束。

3. 定單、價格和付款

3.1 產品或服務之貨款之應在實際交貨前付清。

3.2 客戶應支付全部運輸和裝卸費用。

3.3 客戶需自行承擔所有國家、省、政府、洲及地方徵收的銷售、使用、貨物和服務、增值、關稅、消費、特許與及其它所有徵收的款項 / 稅項。

4. 所有權和風險

產品的所有權和風險在產品交付客戶時轉移給客戶。

5. 交付

5.1 培力應將產品交至給客戶指定並經培力同意的交貨地點。培力不會交付產品到郵箱及酒店。

5.2 培力所報的任何產品交付日期僅屬估計日期,並不構成合同的組成部份。產品和 / 或服務交付延遲,不論其原因,培力均不承擔責任。

6. 免責聲明與責任限制

6.1 在此網站列出之貨品並非作為診斷、醫治、治療或預防任何疾病。培力並不明示或默示保證產品適宜於任何特定目的。所有成文法、普通法、貿易慣例、交易途徑或其他所默示的一切保證、條件、條款、承諾和義務,包括有關適銷性、適於任何用途、質量令人滿意和 / 或符合說明之保證或條件等各項特此在法律允許的最大限度內予以排除。

6.2 培力並無就本網站所載之各產品提出任何效用之保證。每一個人的體格及健康狀況不一樣,對若干產品的反應亦可能跟其他人顯著不同。培力不能預計所有可能服用培力產品後的各種情況及狀況。培力不會對單獨使用培力產品或同他生產商產品一同使用之安全性及適用性負責。客戶應諮詢其醫生或合資格的專業保健專家意見,替其揀選合適產品。

6.3 培力在本條款和條件項下對一次事件或一系列關聯事件承擔之全部責任不超過按本條款和條件購買之產品和 / 或服務所支付的總價。

6.4 培力在服務合同內聲明的任何服務反應時間僅屬於估計數。培力不能達到反應時間之要求,不論其起因如何,培力對由此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或損害不承擔責任。

6.5 培力出具之銷售印刷品、報價單、價格表、訂單確認書、發票或其他檔和資料的列印、書寫或其他錯漏可以更正,且培力對之不承擔任何責任。

7. 不可抗力

一方延遲履行其在本條款和條件項下的義務,如起因於其無法合理控制之情況,應有權合理延長履行該等義務之時間。

8. 入口條例

客戶確認﹐根據本條款和條件購買須遵守該產品輸入國的入口管制法律和法規(“當地入口管制法律和法規”)。客戶同意遵守所有適用的當地入口管制法律和法規。培力不會對客戶認購之產品是否符合當地入口管制法律和法規承擔責任。客戶理解:有關法律要求和限制對於不同的合同產品可能有所不同且可能因時間而改變,且為了決定適用於所購合同產品的確切管制,有必要參閱相關法律和法規。

9. 適用法律和管轄權

本條款和條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 法律管轄並按其解釋,且服從香港法院之非專屬管轄權。

10. 一般規定

10.1 未經培力事先書面同意,客戶不得全部或部份轉讓任何合同或其在本條款和條件項下的權利和義務。任何未經授權之轉讓均視為無效。

10.2 本條款和條件的任何內容被任何主管機構認定全部或部份無效或無法執行,本條款和條件其他內容之有效性以及該等內容的其餘部份不因此受影響。

(中文本文義如有差異以英文本為準)

銷售條款和條件版本1.0
日期:2003年8月7日